西藏自治区拉萨南北山绿化条例第二十三条尚未生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林业草原、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南北山绿化碳汇计量与监测体系,对南北山绿化区域内的碳储量及碳汇量开展定期调查监测和动态评估;支持依法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获取碳汇收益。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