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南北山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尚未生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南北山绿化区域内的林地、林木纳入公益林管理,在土地经营、造林补助、金融信贷、碳汇交易等方面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