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农村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管护第十四条有效农村供水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或者按照出资协议确定产权,产权所有者应当确定运行管护主体。在不改变供水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可以实行工程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由产权所有者依法通过承包、租赁和委托管理等方式,确定供水工程的运行管护主体。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供水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等进行确权登记。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