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农村供水用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跨行政区域和需要跨越穿越铁路、公路、电力、电信、燃气等设施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并积极配合。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