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集中式供水工程原则上由专业化供水单位经营管理。

分散式供水工程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用水户管理。

鼓励组建或者引入专业化供水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