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并定期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