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规范与治理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鼓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