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明确工作目标、职责和要求,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