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地点停放,排列整齐,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

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由市容市貌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划定。划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不得占用盲道、绿地、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的使用。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