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地点停放,排列整齐,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

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由市容市貌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划定。划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不得占用盲道、绿地、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的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