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市貌管理/第三节 车辆及其相关设施容貌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泊位应当施划停车泊位线并设置停车标志。停车标志应当明示停车类型、经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泊位数量、泊位使用时间和监督电话。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损毁和涂改道路停车指示设施、设备。已建成使用或者经批准设置的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不得擅自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