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章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第一节 危险废物的特殊规定第三十六条有效禁止下列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一)露天焚烧危险废物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者生活垃圾处置的;(三)超过国家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以填埋方式直接处置危险废物的;(四)利用渗井、渗坑或者裂隙填埋处置危险废物的;(五)其他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