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应急处置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组织调查处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环境卫生、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