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禁止下列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

(一)露天焚烧危险废物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者生活垃圾处置的;

(三)超过国家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以填埋方式直接处置危险废物的;

(四)利用渗井、渗坑或者裂隙填埋处置危险废物的;

(五)其他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