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章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第一节 危险废物的特殊规定第三十三条有效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申领许可证,并向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