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章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第一节 危险废物的特殊规定第三十二条有效鼓励石油、化工、金属冶炼行业等工业企业建设利用、处置设施,对其产生和附近同类危险废物就地、就近处置;鼓励企业利用水泥窑、炼钢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前款规定的企业建设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其设施设备、技术工艺应当达到国家和本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要求。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