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申领许可证,并向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