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章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第一节 危险废物的特殊规定第三十四条有效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并如实记录。经焚烧、物化、固化后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