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十七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交由第三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第三方应当具备相应的固体废物运输、利用、处置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第三方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主体资格和设施设备、技术工艺等技术能力进行核实确认并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不得将固体废物交由不具备固体废物运输、利用、处置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处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