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项目设计要求配备建设相应的固体废物贮存设施。

企业自行利用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其利用或者处置设施和技术工艺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