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报告的,由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