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的,未办理登记、注销或者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补办手续,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