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涉辐单位未实施退役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涉辐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