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七条有效自治县县长由苗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注重合理配备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地方法规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