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苗族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苗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苗族公民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所占比例应当同其人口在全县人口中的比例相适应。

地方法规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