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第二十三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规划建设新型可再生能源,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发展水电、风电、光伏发电、抽水蓄能等能源项目。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管理矿产资源,发展绿色矿业,加强矿山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实现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地方法规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