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县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开展与经济发达地区、对口支援地区的交流与协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同经济发达地区、对口支援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经济、技术、人才交流与协作。自治县依照国家规定,充分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积极发展对外贸易事业,鼓励自治县优势产品出口。地方法规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