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条有效老年人家庭进行生活设施无障碍改造,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社区基层组织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汇总报送区民政部门审定后,按照下列方式给予资助:(一)属于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家庭的,由区财政给予一定补贴;(二)属于特困老年人家庭的,由区财政给予全额资助。前款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