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第十九条有效区民政部门应当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提供下列服务:(一)家庭照护服务技能培训;(二)心理健康咨询和干预服务;(三)替代老年人家庭照护者为重度失能老年人提供临时或者短期照护。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3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