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社区高龄老年人巡访制度,定期对高龄老年人的生活状况进行上门巡访或者电话巡访。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3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