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用倾倒、堆放、直接填埋的方式对污泥进行处置;(二)未按照规划确定配套的污泥处理工艺、措施,或者污泥处置设施未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