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畜禽养殖废水、粪污渗漏、溢流、散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