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用倾倒、堆放、直接填埋的方式对污泥进行处置;

(二)未按照规划确定配套的污泥处理工艺、措施,或者污泥处置设施未正常运行。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