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的,由水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