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生态环境用水保障与污水再生利用第七十四条有效市水务部门应当根据用水规模、水质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等因素,确定本市重点行业的再生水使用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重点行业的企业具备再生水利用条件的,市水务部门应当将再生水用量纳入其用水指标;无正当理由未使用再生水的,由市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水务部门核减相应的用水指标。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