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4

In force

市水务部门应当根据用水规模、水质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等因素,确定本市重点行业的再生水使用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重点行业的企业具备再生水利用条件的,市水务部门应当将再生水用量纳入其用水指标;无正当理由未使用再生水的,由市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水务部门核减相应的用水指标。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