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生态环境用水保障与污水再生利用第七十三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采取措施,发展工业再生水用户,鼓励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后循环使用,扩大农业再生水灌溉范围,推动再生水回补地下水的技术研究和应用。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工程施工等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可回收水量较大的,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