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生态环境用水保障与污水再生利用第七十二条有效市、区水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组织编制排水和再生水规划,经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划,通过政府投资或者其他方式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公共再生水设施,逐步扩大再生水输配管网的覆盖范围。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