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区水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保护和再生水利用进行管理,负责污水处理和河道综合整治等方面工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城市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有关水污染防治工作。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监督员,协助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