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本市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水环境保护目标制定考核评价指标,将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定期公示考核结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