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区水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保护和再生水利用进行管理,负责污水处理和河道综合整治等方面工作。
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城市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有关水污染防治工作。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监督员,协助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