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本市市、区、乡镇(街道)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