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农村供水工程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及用水器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材料设备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确保所用产品证照齐全、质量合格。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过程质量监督。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