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农村供水工程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及用水器具。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材料设备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确保所用产品证照齐全、质量合格。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过程质量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