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智能网联车辆产业创新发展条例/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开展智能网联车辆创新应用活动的相关企业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健全人员培训、考核和管理制度,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强化车辆运行安全、应急和现场处置等能力。开展创新应用活动的智能网联车辆,应当按照规定悬挂或者放置临时行驶车号牌、车辆号牌、车辆识别标牌,在车身显著位置标识智能网联车辆。智能网联汽车应当配置自动驾驶模式外部指示灯。用于载客的,还应当在车辆内部通过播放语音等方式,向乘客提示安全注意事项。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