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开展智能网联车辆创新应用活动的相关企业,应当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建立网络与数据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涉及国家安全、个人信息等数据泄露、损毁、丢失等情况时,开展智能网联车辆创新应用活动的相关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具有相应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测绘资质的单位使用智能网联车辆开展测绘活动的,应当依法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保障地理信息数据在采集、收集、存储、传输和处理以及地图制作等活动中的安全。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