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保护区第四十一条有效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内禁止进行建设活动,但是下列建设活动除外:(一)交通、市政公用、水利、城市绿化、环卫、人防等公共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相关养护作业,其他已有建(构)筑物的原拆原建工程,以及应急抢修工程;(二)轨道交通相关物业建设工程和连通工程;(三)高架线路桥下空间保护性利用项目;(四)轨道交通线路建设规划批复前已经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