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服务与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其空间内设置广告、商业设施的,不得影响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广告设施、商业设施的安全检查。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其空间内拍摄电影、电视剧或者广告等,应当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