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在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制定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