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服务与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编制设施设备大修、更新改造项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设施设备大修、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并征求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施设备大修、更新改造质量安全的监督。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