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编制设施设备大修、更新改造项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设施设备大修、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并征求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施设备大修、更新改造质量安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